不真实的,不一定作假的;

证人(witness)与法官(judge)是完全不同的角色
不真实的,不一定是作假的;
证人与法庭应持中立的,原告被告各自维护自已利益;
黑律师“教唆犯人胆敢抵赖罪”的荒唐;
传统公堂青天大老爷的正义权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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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西方法治的法庭上,证人(witness)与法官(judge)是完全不同的角色。证人提供他自已认为是真实的证据;但判断真实与否,在于法官。根本大历史观的“真相不可能完全还原”,只要证人自已认为是真实的,就不负任何司法责任;不能因为最后证实是证人的错误,就指定证人犯了伪证罪。只有在证实证人明知所作证是虚假的,仍然作虚假的作证,方才构成伪证

这是与中国传统文化中,嚷嚷指责“中国人缺乏诚信”的很多卫道士们,所没有正确理解的司法概念。“不正确的陈述”并非“伪证的事实”,因为真相存在于个体的理解中,绝对的公允的真相,只存在于上帝那里。(用基督教的话来说)。而诉讼当事人也同样存在对事实的理解,有令自已司法权益最大化的天赋权力(或称合法的本能);这与证人必须持中立立场,是不一样的。

证人是案件中的第三方中立者,必须对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利益,持中立立场。(即毛左指责米塞斯称的“价值中立”)。所以证人不能因为个人道德喜恶,就以为弄虚作假讲政治,“用正义的谎言(伪证)打倒坏人”,那么证人自已就是最坏的人。 而原告不须自证他人无罪;被告也不必自证自已有罪;因为原告和被告,都是有案中利益的,是倾向自已的,是非中立的。

所以黑律师案的原诉罪名是非常荒唐的,“教唆原告伪证罪”,意即法官掌握着上帝才有的绝对真相;被告不肯认罪,就是罪加一等;“坦白从宽,抗拒从严”,司法忽悠自由,信了的脑残自领其刑;黑律师“教唆原告自承无辜”的“胆敢辩护罪”,居然还敢收案件律师费,居然还是牛二见了就眼红的巨款,才判黑律师一年徒刑,与本比胆敢不认罪的黑社会分子,已经是宽大处理了。

在传统文化的人治之中,(进化到一定程度,有时也摆出法庭的模样),但大致上法官与独立证人的角色集于青天大老爷一人之身,尽管堂下也跪着一些要陪挨打的“证人”。这些证人一旦所作之证不符合法官心中的真相,就视作同犯,甚至打了再审问;除非青天大老爷不加班,否则“犯有证人罪”的犯人,一起关在牢房里,享受着与犯人同样的死亡率。(参考方苞《狱中杂记》)。

这种中国传统法家的“司法法治”,实际上是将证人视作同案犯,与嫌疑犯关在一起,构成一个强迫同案构陷的“死囚博弈”,而确保了不放过青天大老爷认定的每一个坏人,也不冤枉青天大老爷认定的每一个好人。青天大老爷对认定的坏人刑讯迫供,那是凑合向双方交差的“证据”,(通常是地方县政的记事而已)。只要青天能交差,死人不要紧,正义才是真;无辜杀了若干,严刑峻法天下

无论是疑犯还是证犯(中国传统无证人,只有证犯)敢喊冤枉,青天大人惊堂木一拍:“胆敢狡辩也,推出重打矣”,——>绝对的真相在青天掌握之中呢!打死了涉嫌胆敢辩护罪的证人犯,那也是青天老爷正义泛滥义愤填膺,死了一定是有罪的;所谓连“老天都不帮‘证人犯’,不然几百板子下去,怎么就死了呢!?”。恐怕今天的黑律师胆敢辩护罪,就源出自两千年来孔儒公堂

试想黑律师摆弄着青天一辈子弄不懂的法律章句,让青天对上对下交不了差,黑律师不死的话,青天老爷还怎么当青天呢?还怎么为老百姓作主呢?不严打黑律师的“胆敢辩护罪”“诈骗律师费罪”,法律让司法讲不了政治,法律还怎么体现出统治阶级的意志?(马克思主义对法律的定义,“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”)?只要不是抱着打黑坏人,而不是防着误伤无辜的话,青天的逻辑,是对的

人权就是自由;“反抗压迫你的暴政就是服从上帝”;任何暴政都是“少数服从多数”的暴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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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治弥合社会裂缝;道德意识形态分裂社会;法治剖析社会分歧的症结
为什么法律的基础是宪法,而不是“社会的公德”;宪法需要国家力量的担保、维护;
简单的宪法不能博大精深;基督教不是地球社会的“不成文宪法”;任何信仰都不是普世“宪法”
当民主离不开权威时,就不再是民主;不加怀疑地打倒一切权威
证人(witness)与法官(judge)是完全不同的角色
不真实的,不一定是作假的;证人与法庭应持中立的,原告被告各自维护自已利益;
黑律师“教唆犯人胆敢抵赖罪”的荒唐;传统公堂青天大老爷的正义权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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