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什么道德不能凌驾于法律

为什么道德不能凌驾于法律?
法律为什么要保护“公认民愤极大的坏人”?
法律为什么要惩罚“公认的正义大英雄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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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茉莉开花的季节,花粉会让部分同志过敏。因此疫期不宜对利比亚战争和阿拉伯之春等事件,作意识形态上的解读,而应该作为法理法学的现实课题,作建设性的(如构建国际联邦)或民主法治上的考究。民主如果真的是一种双赢普惠的制度,就一定不是意识形态的所谓正义。只有这样才可能在“民主利益的参与下”,才能让民主进程的社会成本和效益最优化

因此基于信仰的原因,与茉莉开花过敏症作正面冲突,既无意义也无好处。作为某些正义人士的个人爱好,虽无不可,但为大家伙的健康着想,还是建议从实体社会学、法学、经济学的角度,从学术的角度上,去看待利比亚事件的有关方面。利比亚战争中美英法等国非法越权行为,与国内的打黑正义一样,都涉及到一项法学上最基本的原则:“对某一公认(民愤极大)的坏人,是否还需要法律程序”。

无论是奥巴马还是希拉里,(卡梅伦和萨科齐就不说他们了),反反复复只是说“卡扎菲是独裁的,人人都知道他是坏的,所以卡扎菲是该打的”;那些大脑里缺乏法治观念的民主斗士们,也为国际打黑英雄辩护,反反复复地“听说卡扎菲真的坏的,也许他是真的很块的,美英法是替天行道”……,——>请问如果美英法的行动是合法的,为什么还要念叨卡扎菲是好是坏?难道是……心虚?

你的法律可能也是我的法律,假如我们之间定过称为“法律”的契约的话;但你的道德就肯定不是我的道德,尽管你我对某些问题,可能有共同的看法。所以在法律有效的情况,就不能再把自已个人的道德标准,凌驾在法律之上。在法律面前,请道德走开,这是最起码的道德。否则,就是犯法,在政治上,就称为政变。国际上的契约,包括彼此的条约,也包括联合国宪章和与宪章不抵触的各项决议

基督教传统文化中,有着与中国孔儒国学一样的愚昧,那就是总是把个人信仰中的“圣经”加以神圣化,置于公共的法律之上,因此而坚称,“法律不有违背公共的道德”。基督教人士也象孔儒卫道士一样,坚称“法律的基础是道德”——>他们指的是信仰;而且是指基督教的信仰;也坚称“法律的背后有公同的道德”,——>他们指的是圣经!《圣经》如果凌驾于法律,就称为“政教合一”。

这些基督教道德人士,似乎没有明白路德宗教改革,改的是什么信仰;“如果圣经是法律的标准,欧洲为什么不直接用圣经作为法律”?按新教的解释,大概是“圣经在不同的人的理解中,可以有不同的解义”。圣经是凡人与“上帝的契约”,尚且可以因为不同的信徒而有不同的解义,那么在完全不同信仰的人之间,又如何能避免“谁主张谁维护”,最终以彼此厮杀的存亡胜败定正义呢

道德之所以不能代替法律,就在于道德的执行是开放性的,单方面解释的(又称为专制,人治)是直到“道德执法人”的司法能力破产为止;而法律之区别于道德,是因为法律是对具体行为的尽可能精确的名词解释,是通过精确定义保证“围绕司法目的的司法成本是收敛的”,如果在执行者(包括公众的监督)看来名词解释仍然不清楚,就意味着司法成本是不确定的。此法律无效,这就称疑罪从无

“对某一公认的坏人,是否还需要法律程序”,问题就出在“公认的标准”,如果不是根据法律,那将是什么?基于“某种道德意义上的正义”——>这就是暴政!此类误解令道德正义人士,不由自主的认为法律是保护了“民愤极大的罪犯”。为什么不想想,如果“民愤极大的人”的人权也得到依法保护,世界还有人权被公共暴力侵犯吗?反之,连违法的正义大英雄也被绳之于法,何愁不能法治天下?!

独裁就是特权的行使; 独裁与被授权相对;卡扎菲是否倒台与利比亚的人权或民主的改善与否,毫无关系
联邦制民主规则和联邦解体的原因;南北战争中与利比亚战争的理由都是“人权高于主权”
通往奴役之路:市场崩溃转向奴隶制是正反馈过程;类种姓制度向市场经济转变是负反馈过程
美英法“非法推广民主”的成本极其巨大;美英法全力“非法推广民主”将令美英法本身的民主破产
国民主权原理=(自治+联邦)=私有制:民主是“有差别的利益表达”,不是“无差别的多数正义”
美国黑人奴隶制和南北战争的争端;为什么美国会盛行奴隶制?美国黑奴的真实处境不算恶劣
黑奴“被解放”中的悲剧;北方废奴主义的狂热和蛮干;黑人被解放者赶得走投无路
人道主义“政治正确”和不正确的殖民主义;西方殖民主义是否比本土独裁更高尚
美英救济贫弱的“孙志刚法”;白种自由贱民待遇也不高;凯恩斯主义和庇古福利经济学的伦理渊源;
奴隶制是生存环境恶化预期的应急机制;能够专制的社会就具备民主的条件
原始奴隶制和商业奴隶制;殖民主义是广义的奴隶制的一种;美国商业奴隶制,美国人不够爱国
利比亚战争最大的威胁是美英法巨大的不理性;美英法是合法的,联合国就一定是不合法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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